第三条 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内部管理系统(HIS)和各县级新农合信息系统要按照湖南省卫生厅下发的《湖南省医院信息系统与新农合省级平台数据接口规范》及《湖南省县市区新农合信息系统与新农合省级平台补偿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完善接口和相关功能,并与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无缝对接,实现三方信息的互联互通,满足新农合住院患者住院费用实时审核、实时报销补偿的需要。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服务规范
第四条 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异地即时补偿结算工作的需要,设置新农合费用补偿结算工作机构,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财务和医务人员),配备信息化管理所需的办公设施。要在出院结算处设立新农合报销专用窗口,设置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
第五条 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和规范新农合病人人、出院办理流程、新农合病人管理制度、新农合住院费用补偿结算等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严格核实参合患者身份,免费提供住院费用清单等费用结算材料。要加强对新农合政策的宣传,利用宣传栏、电子屏、宣传单、院报等对新农合费用补偿结算政策、补偿程序和所需材料进行公示和告知。要强化对医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新农合政策培训,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严格执行《湖南省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和《湖南省新农合限制补偿的诊疗项目范围》,落实自费项目告知制度,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
第三章 住院费用补偿和结算程序
第六条 参合人员到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应出具本人合作医疗证(卡)、身份证 (或户口簿)、转诊证明(审批单)。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为参合人员办理入院手续时,应通过新农合信息系统对入院参合人员的身份进行核实,查询其年度内既往住院及补偿情况,录入住院登记相关信息,并在住院病历首页上加盖“新农合”印章。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参合人员发放告知补偿流程、基本政策、补偿地点、补偿时间、补偿材料要求的新农合宣传材料。
第七条 参合患者住院登记时身份证明材料不全的,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书面告知患者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不能补齐材料或对参合患者身份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通过新农合信息系统向患者所在县级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进行核实。因危急重症未及时办理转诊证明(审批单)的,医院应督促其于入院后3日内向所在县市区合管办电话申报并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