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异地即时补偿结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湘卫合医发[2010]2号)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方便参合人员住院医药费用即时补偿报销,防范利用虚假发票弄虚作假骗取新农合基金行为的发生,提高新农合管理服务水平,促进新农合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我省将于2010年全面推行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异地即时补偿结算。现将《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异地即时补偿结算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审核表》(略)
2、《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明细汇总表》(略)
3、《湖南省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运行报表》(略)
湖 南 省 卫 生 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二0一0年二月十一日
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异地即时补偿结算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和完善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进一步方便参合人员住院医药费用即时补偿报销,防范利用虚假发票弄虚作假骗取新农合基金行为的发生,提高新农合管理服务水平,促进我省新农合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异地即时补偿结算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
卫生部关于在省级和设区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即时结报工作的指导意见》、《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及有关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异地即时补偿结算,是指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结算时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销住院医药费用,获得新农合的住院费用补偿。参合人员报销的住院医药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再由定点医疗机构定期与参合人员所在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