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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税费政策方面。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有财政拨款的执收单位按价格部门规定标准的低限减半征收,具体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63号)规定执行。对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0]42号)规定执行。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气、网络、电视、电话及供配电等配套工程建设费用按实际成本收取,施工供电、供水管网由供电、供水企业负责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工程成本价收取管、线接入工程建设费用。
  (四)安置补偿方面。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安置住房实行原地与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安置住房的户型面积标准。其中,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10]5号文件相关政策执行。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应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户型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保障对象可分期购得部分产权直至全部产权。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的可选择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购买非经济适用住房的安置房。选择购买非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房的,扣除补偿面积后,未超出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部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五)审批服务方面。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棚户区改造提供优质服务。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除申报中央投资项目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按照国家规定由省一级有关部门审批外,其他前期工作中有关行政审批权下放,地质灾害评估、环评、选址、施工图审查、工程报建等审批,均按属地原则办理。
  五、组织实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纳入省城市保障性住房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范围。省直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工作指导服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项目规划和建设方案、可研和初步设计审批、建设资金和年度计划的安排下达、执行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级配套资金的筹集、拨付等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土地供应、土地使用管理等工作。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要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省地税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落实税收支持政策。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市州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负责监督考核。要明确部门责任、具体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确保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国有工矿企业要切实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认真做好依法落实建设用地和筹集资金等相关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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