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0年,完成前期调查、摸清底数。对属于棚户区区域的占地面积,人口数量、构成、收入、住房情况,各类房屋结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情况,建设资金筹措情况进行调查;各市州、县市区完成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分年度工作计划,在此基础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汇总编制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开展项目方案编制、可研报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启动一批前期工作落实的项目。
2、2011--2012年,全面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非成片棚户区和零星危旧房改造。
3、2013--2015年,基本完成城市和国有工矿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非成片棚户区和零星危旧房改造。
四、政策措施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打捆列为全省重点工程,享受省重点工程最优惠政策。
(一)资金筹措方面。采取财政补贴、企业支持、居民自筹、银行贷款、社会捐赠、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措资金。
1、加大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的力度,及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按照“多干多补、少干少补”的原则分配补助资金,对财政困难程度大的市州、县市区给予适当照顾。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2、建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投融资平台和贷款担保机制,积极开展银政、银企合作,争取银行信贷投入。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确定信贷准入条件,对风险可控、符合信贷准入条件的项目,应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优先考虑。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并建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提高贷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改造,满足承贷人合理的资金需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3、采取共建的方式,引导企业、居民和社会参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土地供应方面。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土地政策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发 [2010]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城市棚户区改造住房安置中涉及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以及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供地,严禁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开发建设。棚户区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利用棚户区现有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的,除上缴中央、省级部分外,取得的土地收益以市级为单位,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使用,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