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1号)
《上海市查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规定》已经2010年10月25日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上海市查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规定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公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制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行为,根据《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 (管理执法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一般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整洁,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其整洁的行为。
第五条 (禁止行为)
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禁止在树木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
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应当经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
禁止在主要道路、商业集中区域、景观区域、交通集散点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散发经营性宣传品。禁止散发的具体区域,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