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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

  (二)实行市场自检制度
  凡被列入市场准入的农产品经营主体单位,都应设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入市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实行质量安全结果公示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应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对入市销售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农产品产地、品种名称、检测结果、质量安全状况等。
  (四)实行不合格农产品退市和处罚制度
  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该产地的相应农产品,在6个月内禁止进入我市各级市场销售。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不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不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的,有关部门要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伪造检测结果的,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实行标识和包装管理制度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经销的单位和个人,对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标识的农产品,应进行包装或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标识上要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生产者或销售者等内容。
  (六)实行质量安全责任追溯制度
  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田间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农产品超市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查验检测凭证、记录和保存购销台帐等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要对其经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要对检测结果负责。
  三、切实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重点工作
  (一)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各县区要按照市场准入及相关标准要求,以农业生产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以市场准入农产品为重点,加快标准化基地技术条件、种养技术规程、农业投入品使用准则等农业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加大农业标准培训和推广力度,扩大标准的使用范围,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组织生产;指导和督促农产品生产者建立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产品检测、产地准出和质量追溯等管理制度,从生产环节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加大认证审核和证后监管力度,不断提高“三品”公信和品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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