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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
(内府办函〔2010〕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0〕2号)要求,现就我市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市场准入的时间、范围
  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分品种、分阶段、分步骤进行。从2011年1月1日起,重点在县级以上主要城区的大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开始实施,准入的品种主要包括蔬菜、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等初级农产品。
  二、开展市场准入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入市农产品分类查验和检验制度
  凡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随附下列五项中的任意一项证明材料。
  1、农产品生产单位或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产地证明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出具的自律性检测合格证明。
  2、由畜牧、水产部门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获得农业、畜牧、水产、商务、检验检疫部门共同认可的出口农产品示范区资格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一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4、对于进口的农产品应具有我国政府认可的出入境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
  5、对未取得以上证明的农产品,除农民销售自种自养的少量农产品外,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检验不合格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处理的,应就地销毁。
  对于上述销售的农产品,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进行监管抽检或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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