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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电[2010]1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要严格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积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严禁各类消防违法行为。

  二、要坚决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行业、各系统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工作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坚持“谁管理、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严禁失控漏管。

  三、要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严禁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投入使用;严禁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四、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五、要严格各项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严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六、要督促社会单位做到消防工作“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防火措施落实;防火巡查、检查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检查维修保修落实;火灾隐患整改落实;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严禁社会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各类生产、经营活动。

  七、要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严禁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性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八、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行为,严禁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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