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电[2010]1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要严格按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开展安全监察,严格依照《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规定,搞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落实监管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
二、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承诺书内容,扎实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严厉打击非法设计、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未持有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严禁开展特种设备生产,一经发现立即取缔。
四、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要认真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使用法定职责,按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保证不使用未经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
五、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要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生产、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六、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七、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要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按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