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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获取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本机关)政府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编制了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建议阅读本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www.shsafety.gov.cn)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门式服务窗口(复兴中路593号1楼)领取《指南》。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下列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属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2.本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3.本机关内部文件资料。

  4.公开后可能影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取证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的信息。

  5.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上海市安全生产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 上海市安全生产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hsafety.gov.cn);

  2.《上海安全生产》杂志;

  3.《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杂志。

  除上述形式外,本机关还将视情况采用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信息产生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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