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上级党委、政府通报批评,负有过错责任的;
(二)对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因主观原因导致未能按时完成,或者为赶进度马虎应付、虚报造假的;
(三)不履行工作职责,放任违法违规现象持续发生的;
(四)采取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群体性事件明显失当的;
(五)没有贯彻落实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日常监管不到位,城市管理问题积重难返、整治难度加大的;
(六)城市管理工作中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的。
第六条 城市管理工作问责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发出监察建议书;
(三)责令在全市性会议、《汕头日报》、汕头电视台上公开道歉;
(四)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七条 对被问责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取消该单位或部门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责任人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对责任人实行问责,一般由城管办提出,市纪委、监察局调查的由市纪委、监察局提出,经市政府或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市纪委、监察局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条 被问责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条 被问责人的有关材料由组织人事部门归入其个人档案,市纪委、监察局记入廉政档案。
第十二条 各区(县)实行城市管理工作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