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管理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办发〔2010〕24号)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省直驻汕单位:
《汕头市城市管理工作问责暂行办法》,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23日
汕头市城市管理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城市管理的责任意识,强力推进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立城市管理新型运作机制,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职责明确、协调配合,统分结合、高效运行的“网格化”城市管理模式,确保政令畅通,营造更加优良的投资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包括各地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具体指:
(一)各区(县)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
(二)承担城市管理职能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含事业单位)、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三)履行城市管理责任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四)需要问责的其他对象。
第四条 问责线索来源:
(一)省市领导公开点名批评的;
(二)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专项检查中发现的;
(四)上级和有关部门暗访发现的;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代表反映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的。
问责线索来源一般由市城管办负责收集,并按职责范围组织核实,问题严重的,提请市纪委、监察局组织调查核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负面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