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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社有资产管理

  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行使本级社委托的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处置、重大决策和投资办企业的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市、区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建立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对社有资产收益纳入财政专户进行统一管理,社有资产经营收益主要用于解决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和社有企业的发展。要建立健全社有资产管理制度,探索建立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要深入推进社有企业体制改革,促进社有企业的发展,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落实扶持发展政策

  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加快协商处置金融债务;允许供销合作社采取多种形式,对原有商业、生活设施进行改扩建,盘活社有资产,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社有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照税收审批权限申请税收减免;对供销合作社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商品、大宗农副产品、废旧物资收购所需贷款,各专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给予优先保证;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国家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市财政每年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供销合作社建设农产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冷链物流和仓储设施、实施新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以及配套省上支持资金的项目等。对供销合作社上报项目根据争取资金情况,地方财政安排一定的前期费用。

  五、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领导

  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进一步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领导,将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部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并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明确的目标规划和切实有效的扶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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