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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市公安局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人户分离问题。对因就业、拆迁、住址变动等原因造成户口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不-致的居民,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人户一致和常住地登记户口的规定,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对确有原因暂不具备户口迁移条件的,居民应向派出所主动申报浮住户口或暂住人口登记。

  (三)空挂户口问题。对于空挂在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和人才交流市场的毕业生户口,以及近年来因户口政策在城镇落户的空挂人员,须动员居民将户口迁往入学前户口登记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居民应向派出所主动申报实际居住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重登户口、应销未销人员、漏登户口和各种登记项目差错问题。对发现的重复户口,经查验比对人口信息和实地调查后,公安机关保留其实际居住地的户籍,依法注销重复户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对死亡、迁出、参军、出境定居等未注销户口,以及因出生、收养、迁入、复员转业、回国定居等未登记户口,在认真调查、核清事实的基础上,该注销的注销,该登记的登记;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与居民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差错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变更、更正,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登记表、人口信息与居民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

  (五)流动人口管理问题。对暂住人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暂住证申领办法》、《河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公安机关要掌握暂住人口底数和现实情况。对流出人员,公安机关要采集外出时间、原因和去向。

  (六)地址规范和新建小区基层政权归属问题。民政部门要加强城乡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楼院门牌号码的编制和管理,全面清理整顿缺、漏、断号现象,及时明确新建房屋和新开发小区归属的居(村)委会,确保居民能够正常办理户口登记和迁移。

  (七)户口回迁农村实行准迁制度问题。为维护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切实保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除正常婚迁人员和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复员军人、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将户口迁入农村外,对其他申请往农村迁移户口的,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迁入地公安机关核发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农村有女无儿户,可选择其中一个实行男到女方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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