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户口整顿工作专项经费,做好协查人员选调,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户口整顿工作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一部分,所需经费要纳入人口普查专项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负担。对于分期拨付经费的,要优先保障户口整顿工作的需要。户口整顿经费的使用,可由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支配,也可由公安机关直接支配。经费使用要做到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户口整顿工作工作量大、任务重,需要大量协助人员才能顺利完成相关入户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协调公安、统计、工商、教育、计生、卫生等部门,户口整顿协查人员和人口普查普查员的选调要同时进行,统一抽调,统一给予相关补贴,统一培训,共同入户,做到资源共享,最大限度的发挥每位被抽调人员的潜能,减少人力资源的浪费。
四、严格执行户口政策,认真解决各类户口疑难问题。户口整顿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县市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着力解决户口登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清理和掌握以居(村)委会为单位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人户分离人员、在华居留境人员、无户口人员等情况和现实信息,为人口普查提供翔实的户籍资料。公安机关要严格工作规范,严密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户口整顿工作实事求是和公开公正。
(一)出生婴儿未落户问题。对1996年1月1日以后因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早婚生育等原因造成婴儿未上户口的,一律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任何《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和人员不得以准生证、生育证(卡)等作为附加条件,拒绝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对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凭申报人书面申请、生父母居民户口簿、接生人员证明,以及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出生公证书等材料申报出生登记;同时,在2010年9月30日前的全市户口整顿期间,所有无法正常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也可凭申报人书面申请、能够证明母亲生育事实和母子(女)关系的《住院病历》办理户口登记。任何地方和单位都不得限制政策外生育婴儿落户,不得将户口登记情况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