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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国土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10〕1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分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10〕124号)的相关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二、各分局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过程中,在纳税人提供本市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原件后,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对于未提供或提供复印件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在土地总登记时,首次进行登记的宗地;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
  (三)个人转让房地产;
  (四)政府无偿划转房地产;
  (五)因纳税人名称变更导致的土地使用者名称发生变化;
  (六)地址、土地坐落发生变化;
  (七)房地产注销登记、更正登记、查封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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