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本保险赔偿范围和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意外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城镇居民的规定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有重复保险的情况,承保的保险公司仅承担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第十五条 承保的保险公司收到本条款第十一条所列单证后,应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学校;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学校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六条 承保的保险公司自收到本条款第十一条所列单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其赔偿或者付给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承保的保险公司最终确定赔偿或者付给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七条 学生的索赔申请,从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校方责任保险赔偿项目
(一)普通伤害事故赔偿:
(1)医疗费;(2)住院伙食费;(3)监护人误工费;(4)护理费;(5)交通费。
(二)伤残事故赔偿:
(1)至(5)同上;(6)残疾用具费;(7)残疾生活补助费;(8)残疾护理补助费。
(三)死亡事故赔偿:
(1)至(5)同上;(6)丧葬费;(7)死亡补偿费;(8)诉讼费用及其他合理的费用。
第十九条 索赔所需单证
(一)出险学生学籍卡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
(二)出险通知书(保险公司提供)。
(三)单据及证明材料:病历卡原件、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单据原件(如有其他保险,需提供单据复印件和赔款分割单);如有误工费,需误工证明和工资证明;如有伤残,需伤残鉴定报告;如发生死亡,需死亡证明。
(四)如经过法院判决或仲裁,需“法院判决书”或“仲裁书”。
(五)保险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其 他 事 项
第二十条 山西省高等学校校方责任鉴定领导组组长由教育厅分管副厅长担任,成员由省教育厅、省保监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各1名,联合经纪代表1名,校方代表1名,承保的保险公司代表1名,法律顾问1名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