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晋教后勤[2010]28号)
各市教育局,厅直属学校,各省直中等专业学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校园事故应急管理机制,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和各类风险,保护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一年来实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认识,坚持“政府推动,多方参与,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积极推进我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严格按照省统一招标结果进行投保。太原市、大同市、晋中市、临汾市、长治市、晋城市、运城市以及省直中专和厅直属学校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中标承保,报案服务电话:95518;吕梁市、忻州市、朔州市、阳泉市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中标承保,报案服务电话:95519。投保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保险费每生每年3元。
三、进一步规范投保程序。学校在开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投保单、注册学生花名册交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将投保单、注册学生花名册交县(市、区)承保的保险公司统一办理投保事宜。由县(市、区)承保的保险公司开具分学校的保险费发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将投保情况汇总后及时上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如有特殊情况要退保的,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并出具正式文件,方可退保。
四、进一步规范理赔程序。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学校应立即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保护现场,并向联合经纪山西分公司和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由联合经纪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在第一时间赴现场勘查,审查学校提供的与赔案有关的各种资料和证明,定责定损,出具理赔意见,最后根据协商、仲裁或诉讼的结果进行理赔。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承保的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学校不得对索赔方自行作出的任何承诺。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开展工作,切实加快理赔进程。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案例的搜集和统计工作,对典型案例做好详细存档记录。
五、进一步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联系承保机构对各学校校方责任险工作联络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业务素质和能力。特别是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如何报案、取证、索赔, 以及如果对保险公司的定责、理赔意见有争议,如何解决等等,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领导组将适时组织各市校方责任保险工作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