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推进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加强派驻监管和飞行检查,督促兽药生产企业全面落实GMP,大力推进兽药经营企业GSP工作进程,强化兽药使用监管,落实兽药使用台账制度,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和经营使用违禁药物、假劣兽药行为,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监测和畜产品兽药残留监控。
4、构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加大与相关部门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移交等方面的协作,完善协调合作机制。及时组织执法机构对抽检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查处,完善检打联动机制。加强检测、调查、举报信息的会商、处理,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三、加大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力度
(一)加快畜禽养殖方式转变步伐。一方面,鼓励发展企业化经营为主的规模化养殖场;另一方面,选择养殖基础较好的区域,组织分散养殖户建设区域性的养殖小区。畜禽养殖场和饲养小区建设要按照《
畜牧法》和畜禽养殖场环境质量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选址,严格控制外来污染物,必须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生产,其污水、污物处理,必须符合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有关要求。
(二)严格控制畜产品中的药物残留。药物残留问题是制约畜产品质量的瓶颈,也是最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之一。通过生物安全的有效实施,减少在饲养过程中抗生素的使用,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药添加剂。要做好兽药来源、用药品种和数量的登记,科学用药,消除药物残留的危害。
(三)提高饲料产品质量。饲料是生产畜产品的主要原料,要高度重视其安全性。全面启动动物饲料安全工程,加强检测体系建设,建立饲料安全信息体系,提高饲料行业管理水平,为畜禽养殖提供切实有效的安全保障。要鼓励开发、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的饲料添加剂,实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良性研发。
(四)开展包装标识管理。鼓励企业逐步推行畜产品分级包装上市。无包装的畜禽产品上市必须凭有效期内的检疫合格证明和验讫标志。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完备的质量安全档案记录和畜产品标签管理制度,把产品标签与畜产品认证标志结合起来,逐步形成产销区一体化的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网络。
四、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