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不符合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政策规定。在有关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一系列政策规定中,尤其是最近下发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均规定“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
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煤矿企业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维护煤矿职工合法权益,保证职工在安全生产上具有相应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这种用工方式,煤矿企业与劳务派遣人员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三是劳动用工管理不能真正实现“四个百分百”。此种用工方式劳动者与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其备案由派遣机构在当地劳动部门进行,由派遣机构为其缴纳各类保险,有的甚至培训也在派遣机构进行,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不能真正实现“四个百分百”。
四是不能很好落实岗位安全责任。煤矿井下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安全意识淡薄,对他们的安全考核收不到理想效果,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现象时有发生,安全生产的岗位责任得不到有效落实。
另外,这种用工方式劳务派遣人员不能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劳务派遣人员流动性大,对企业长远发展目标缺乏认同感,不利于企业管理;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纠纷,处理起来更加复杂。
为认真贯彻落实《
劳动合同法》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落实“五个统一”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实现劳动用工管理“四个百分百”的目标,推进全省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对全省煤矿井下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提出以下意见:
一、煤矿井下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属违法违规用工行为,全省煤矿井下严禁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二、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属五大煤炭企业集团和各有关单位要对所属煤矿井下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情况进行详细摸底调查,彻底摸清劳务派遣人员数量和在井下的分布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