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全省煤矿井下严禁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通知
(晋煤劳发【2010】1529号)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总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
近期,省厅对省属五大煤炭企业集团煤矿井下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了调查摸底,从调查摸底的情况看,有部分煤矿企业存在井下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现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对煤矿企业有效利用人力资源、降低用工成本、转移用工风险、增加用工灵活性、调节用工供求关系有其积极的一面。但针对煤矿井下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存在很大弊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与《
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相悖。《
劳动合同法》第
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煤矿井下工作岗位的特殊性与《
劳动合同法》明确的劳务派遣工作岗位的“三性”明显不相符;《
劳动合同法》第
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
劳动合同法第
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对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进行返聘,实行劳务派遣,以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与《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