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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化厅关于加强农村演出市场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文化厅关于加强农村演出市场管理的通知
(晋文办发〔2010〕75号)


各市文广新局:

  随着我省农村庙会、物资交流会高峰期的到来,各种演出活动渐趋活跃,为丰富农民群众的文化生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一些庸俗乃至色情淫秽等非法演出活动仍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外省流入我省的“大棚演出”团体用低俗和色情表演招徕观众,扰乱了农村演出市场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演出市场管理,打击非法演出活动,维护农村演出市场的正常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市、县文化行政部门是演出市场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切实履行好职责,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文化市场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建立庙会、物资交流会等演出活动监督管理预案,把农村演出市场管理工作抓实抓好。

  二、掌握信息,科学管理。

  各市文化行政部门要做好摸底排查工作,掌握第一手资料,组织执法人员对各乡镇农村集庙会、物资交流会举办时间、举办地点等详细情况进行严格核实,登记造册,形成辖区农村演出市场管理数据目录,合理编排检查日程表,对辖区农村演出市场做到有的放矢科学管理。

  三、加强审核,严格把关。

  (一)严格资格审查。非国家设立的艺术表演团体在庙会、物资交流会等进行演出,需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到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演出。

  (二)严格内容审查。凡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内容的演出活动一律禁止演出。切实把监管重点前移,严格把好审批关,严防无证非法演出团体的混入。

  四、注重安全,加强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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