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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十二条 在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农村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县道的公路用地范围外缘向外一百米、乡道的公路用地范围外缘向外五十米、村道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向外二十米范围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在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损毁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四十五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或者车辆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县道和乡道的,应当经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确需行驶村道的,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车辆使用人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车辆使用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和标志。

  未经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四十七条 禁止超限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超限车辆行驶农村公路的治理,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必要的标志和设施,禁止超限车辆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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