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
五条第二款、第
八条第二款、第
十三条第三款、第
二十三条第二款、第
二十五条第二款。
102.《
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
九条、第
十一条第三款、第
十七条、第
五十五条。
103.《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
四条第一款。
104.《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
五条第三款。
105.《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
五条第二款、第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十四条。
106.《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
十二条第三款。
107.《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
二十六条第二款。
108.《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
七条第二款、第
二十条第(三)项、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五条。
109.《
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
八条第二款、第
十九条第(一)项。
删去第十九条第(四)项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制发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的内容。
110.《
河南省开发区条例》第
八条、第
十一条第一款。
111.《
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第
十一条第二款、第
十二条第二款。
112.《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113.《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
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