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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10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102.《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

  103.《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10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105.《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四条

  106.《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

  107.《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108.《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109.《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项。

  删去第十九条第(四)项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制发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的内容。

  110.《河南省开发区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111.《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

  112.《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11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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