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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88.《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

  89.《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五条

  90.删去《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第四十六条

  91.删去《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和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

  92.删去《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地区”。

  93.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六条中的“香港、澳门”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特别行政区”。

  94.《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95.《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第六条

  96.《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四款。

  97.《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

  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内容。

  98.《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99.《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100.《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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