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
十二条第一款、第
十七条第二款。
89.《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
五条。
90.删去《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第
四十六条。
91.删去《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第
二条第一款中的“和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
92.删去《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
九条第一款中的“地区”。
93.将《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
六条中的“香港、澳门”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特别行政区”。
94.《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
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95.《
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第
六条。
96.《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
十四条第一款、第
十七条第四款。
97.《
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第
六条、第
七条、第
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
十三条、第
十四条、第
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
十八条。
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内容。
98.《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
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
二十条第一款。
99.《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
十七条第二款、第
二十三条、第
四十二条第一款、第
四十五条。
100.《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
六条第二款、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十六条第二款、第
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