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删去《
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
三十九条。
77.删去《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
十二条。
78.删去《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
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养路费和”。
79.删去《
河南省信访条例》第
二十四条第三款和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的内容。
80.删去《
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
十二条第(二)项、第
十八条、第
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县道养护可使用民工建勤”的内容。
删去第五章公路养路费和第五十三条。
81.删去《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
三十三条第一款。
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收缴或减免杂费”。
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代管农村教育费附加”、第(四)项中的“依法征收和使用农村教育费附加”。
将第二十八条中的“城乡”修改为“城市”。
82.删去《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
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农村教育费附加”。
83.删去《
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
(二)将下列法规中的“市”、“市(地)”、“市(地)级”修改为“省辖市”,删去其中有关“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内容
84.《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
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
十九条、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第二款、第
二十七条第三款、第
二十九条、第
三十一条第二款。
85.《
河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
五条第二款、第
十二条。
86.《
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第
三十六条第一款。
87.《
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
二条第三款、第
十四条、第
二十一条、第
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