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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76.删去《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77.删去《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78.删去《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养路费和”。

  79.删去《河南省信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的内容。

  80.删去《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县道养护可使用民工建勤”的内容。

  删去第五章公路养路费和第五十三条。

  81.删去《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收缴或减免杂费”。

  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代管农村教育费附加”、第(四)项中的“依法征收和使用农村教育费附加”。

  将第二十八条中的“城乡”修改为“城市”。

  82.删去《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农村教育费附加”。

  83.删去《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二)将下列法规中的“市”、“市(地)”、“市(地)级”修改为“省辖市”,删去其中有关“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内容

  8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85.《河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二条

  86.《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87.《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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