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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63.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修改为“可以自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第二款第一句中的“接到”修改为“受理”。

  64.将《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中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修改为“可以自知道该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65.将《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条中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修改为“可以自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66.将《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第十九条中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修改为“可以自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修改为“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67.将《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修改为“可以自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修改为“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68.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中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修改为“可以自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69.将《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修改为“可以自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70.将《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修改为“可以自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71.将《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修改为“可以自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八)对下列法规中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72.将《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住宅建设用地”修改为“国家机关用地”。

  删去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73.删去《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

  74.将《河南省水文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

  删去第二十六条。

  75.将《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的“零点三”修改为“零点二”。

  二、对下列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对下列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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