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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中的“依照刑法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的规定”。

  将第三十一条第五款中的“依照刑法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的规定”。

  10.将《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的“依照《铁路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将《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第九条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的规定”。

  将第十一条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的规定”。

  (四)将下列法规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行政复议法”、“城市规划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民事诉讼法(试行)”修改为“民事诉讼法”,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内容

  12.《河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

  13.《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14.《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15.《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16.《河南省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

  17.《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

  18.《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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