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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中的“依照
刑法
第
一百五十八条
的规定”修改为“依照
刑法
的规定”。
将第三十一条第五款中的“依照
刑法
第
一百五十九条
的规定”修改为“依照
刑法
的规定”。
10.将《
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
》第
三十七条
中的“依照《
铁路法
》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依照
刑法
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将《
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
》第
九条
中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一百六十条
的规定”修改为“依照
刑法
的规定”。
将第十一条中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一百五十七条
的规定”修改为“依照
刑法
的规定”。
(四)将下列法规中引用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修改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
”、“
行政复议条例
”修改为“
行政复议法
”、“
城市规划法
”修改为“
城乡规划法
”、“
民事诉讼法(试行)
”修改为“
民事诉讼法
”,删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的内容
12.《
河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
二十一条
。
13.《
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
》第
四十五条
、第
四十六条
。
14.《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
十二条
、第
二十二条
第三款。
15.《
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
十九条
。
16.《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
三十五条
。
17.《
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
三十五条
。
18.《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
四十三条
。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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