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 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
一、对下列法规中与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对下列法规中与
宪法、法律关于征收、征用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2.将《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3.将《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
六条第(四)项、第四章章名、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十八条、第
二十九条、第
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4.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二)对下列法规中与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监督法、
立法法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5.删去《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
十八条第二款。
将第三十七条中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
6.删去《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
二十九条。
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三十人以上的代表联名”修改为“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
7.将《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
三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对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经原选区选民过半数通过。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三)对下列法规中与
刑法衔接的规定作出修改
8.将《
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第
二十四条第三款中的“依照
刑法第
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
刑法的规定”。
9.将《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第
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比照
刑法第
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
刑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