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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 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

  一、对下列法规中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对下列法规中与宪法、法律关于征收、征用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2.将《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3.将《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项、第四章章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4.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二)对下列法规中与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监督法、立法法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5.删去《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将第三十七条中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

  6.删去《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九条

  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三十人以上的代表联名”修改为“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

  7.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对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经原选区选民过半数通过。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三)对下列法规中与刑法衔接的规定作出修改

  8.将《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的“依照刑法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的规定”。

  9.将《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比照刑法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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