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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泰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1号)和《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泰发〔2010〕2号),设立市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已由市政府公布不再行使的行政处罚职责。

  (三)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村镇规划管理职责划入。

  (四)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全市城乡规划的统筹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规程。组织拟订全市有关城乡规划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节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市区村镇规划,并承担审批和报批责任。承担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设计的审批责任。参与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承担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责任。对划拨用地项目选址定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出让用地项目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受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建设用地规划变更申请。

  (四)承担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责任。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建筑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担建设工程的开工规划验线和竣工规划验收责任。

  (五)承担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和个人执行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的监督管理责任,制止、纠正违反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和越权审批等行为。负责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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