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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1号)和《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泰发〔2010〕2号),设立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职责。

  (三)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四)加强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督促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相关工作职责。

  (二)依法保护本市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等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负责联系各界少数民族代表人士。

  (三)调查本市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少数民族专项资金和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生产和销售清真食品的扶持和管理,落实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参与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对口支援工作。

  (五)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正常的教务活动;依法审批宗教活动场所。

  (六)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协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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