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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新乡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材行业:2012年年底前淘汰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日产1000吨及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和能耗较高的日产1000吨及以下水泥孰料生产线、直径3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防止水泥立窑死灰复燃;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等落后产能。
  轻工业:2011年年底前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淘汰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生产装置;淘汰环保不达标的柠檬酸生产装置;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
  纺织行业:2011年年底前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湿法及DMF溶剂法氨纶生产工艺、DMF溶剂法腈纶生产工艺、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间歇法聚合聚酯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
  三、目标责任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我市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任务,结合产业升级要求及我市实际,协商有关部门提出上述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紧制定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改造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制定措施,将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企业,及时将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切实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三)企业要切实承担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四)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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