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执行收费年检制度。物价、财政等部门要按年度对市区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单位的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票据使用情况以及非税收入是否执行收支两条线等进行全面审查。对未按规定时间、要求办理收费年审手续的,经物价部门公告后,其《收费许可证》或《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自动失效,无收费权限,财政(税务)部门停止供应并封存已领的收费(税务)票据;《收费许可证》、《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吊销或逾期失效后继续收费的,属乱收费行为,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五、全面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各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本单位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优惠政策、收费文件依据、咨询电话及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做到政务公开、阳光收费,有效维护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当本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文件依据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
六、严格执行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涉及社会困难群体收费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价费[2005]281号 苏财综[2005]75号)、《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278号 苏财综(2009)45号)及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企业收费管理的意见》(泰政发〔2009〕28号)等优惠政策,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七、认真执行各项规定,做到令行禁止。各收费单位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分解项目、扩大范围或延长时限收费;严禁继续收取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禁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严禁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严禁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越权制定文件并收费;严禁不执行国家和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或减免政策规定多收费;严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严禁经营者互相串通、操纵市场服务收费、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严禁其他违反国家和省、市收费管理规定的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