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监察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
服务收费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切实减轻社会、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情况,现就加强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等部门,根据国家、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情况,对市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对各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清理,并在政府网站向社会进行正向公布。各收费单位2010年5月31日前的收费项目一律按《泰州市收费优惠政策汇编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执行。对2010年6月1日以后新增、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0年)和国家、省、市物价、财政部门收费文件规定执行,凡与上述规定有抵触的文件一律废止,对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有关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

  二、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管理制度。《收费许可证》、《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分别是行政事业性单位和经营性服务单位依法收费的凭证,各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携带规定材料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的申领、变更等手续,并持《收费许可证》或《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到同级财政或税务部门购领统一监制的票据后方可实施收费。当收费项目、标准及法人等发生变化时,须及时携带相关材料到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三、切实加强收费票据监管。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收费票据的管理,票据的领用要以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或《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为依据,对于无《收费许可证》或《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的,财政、税务部门一律不得同意其领取收费票据。收费单位收费时必须做到持证亮证收费并出具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单位要按照票据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不得随意合并票据中规定的收费栏目。没有《收费许可证》、《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税务票据)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准收费(包括一切代收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