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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

  (四)拟建新房位置图;

  (五)村民委员会意见;

  (六)危房翻建的,应当提供危房鉴定单位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群和建设控制地带危房翻建的,还应当提供文物保护部门的审批材料;

  (七)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相邻建筑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村民办理建房规划手续的审批程序:

  (一)村民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公示后(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报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

  (二)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的相关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研究提出初审意见;

  (三)市规划相关分局受理并会同国土、住建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现场勘查;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从业情况、原宅基地情况以及拟建新房位置、面积等相关内容;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选址意见书》;市国土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公示有异议但符合规划和有关规定的,可由村委会或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负责先行协调,再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公示有异议经核实不符合规划和有关规定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房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按上述审批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村民住房建设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规定,且不得影响消防、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建筑日照间距系数按1:1.4执行。

  下列建筑不考虑日照间距:

  (一)遮挡建筑原为危房,系原地、原面积、原高度、原结构修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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