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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

泰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
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管理,引导村民相对集中居住,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住房建设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市规划局各分局具体承办此项工作;市国土、住建、城管等部门和所在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分工负责村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委托相关镇人民政府负责规划验线、核实规划条件等工作。

  第五条 村民住房建设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一户一宅、节约用地、依法建设。

  (一)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批建单家独院住宅和低层联排住宅,应按照城市居住小区标准规划建设多层、中高层或高层村民公寓;

  (二)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批建单家独院住宅,应按照城市居住小区标准规划建设低层联排住宅、多层、中高层或高层村民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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