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股权投入资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注重效益、滚动发展、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 用于股权投入的资金仍按原渠道管理,由市相关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征集、评审和决策,所形成的股权委托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实施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条件
第七条 股权投入资金主要用于对注册地、纳税地在我市、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高新技术、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战略新兴产业、都市农业和服务外包产业等领域的重点招商引资企业、技术创新型企业、规模扩张类企业和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等进行扶持。通过财政资金投入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到我市重点产业项目,解决企业在成长期和规模扩张期的资金瓶颈,培植壮大主导产业和重点骨干财源。采取股权投入扶持的企业和产业项目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在西安市辖区内;
2、企业管理团队稳定、素质较高;
3、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发展前景,且资产状况良好;
4、企业管理和运作规范,企业构架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规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合法、规范;
5、企业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银行信用等级良好;
6、符合各项财政扶持产业资金申报指南的其他具体条件。
第八条 股权投入的方式主要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具体方式由被投资企业选择申报,经市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核后确定。
以普通股方式参股投资的收益与其他股东享受同股同酬;以优先股方式参股投资的收益按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原则确定,投资期限一般为3至5年。
第九条 股权投入资金的投入强度要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单个企业(项目)的投入强度根据项目情况由市相关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审定,重大项目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采取普通股股权投入方式扶持企业,出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其总股本的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第三章 申报及立项程序
第十条 申请股权投入资金的申报及立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