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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星级信用市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设区的市、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成立考核组,按照本办法所附:《宁夏回族自治区星级信用市场认定标准》对申报的星级信用市场进行实地察看、召开座谈会、征求消费者意见、走访有关部门,对星级信用市场创建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第三章 评审与认定

  第十三条 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设立星级信用市场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星级信用市场的具体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区工商、农牧、公安、消防、卫生、商务、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地税、国税、质监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组织成立考核组,负责协调和组织星级信用市场的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对拟认定的星级信用市场,通过报纸、宁夏红盾信息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和公众意见,期限为7天。

  有关部门或者个人对拟认定的星级信用市场提出异议的,评审委员会要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并将理由告知申请单位;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公告,并将理由反馈给异议人。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星级信用市场申请材料、考核组提出的考核意见、公示情况及其他有关方面意见,按照 《宁夏回族自治区星级信用市场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对提交认定的市场进行客观、公正评价,认定其星级信用市场的等级。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认定星级信用市场,应当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

  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的市场,认定为星级信用市场。

  评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提交视为无效。

  第十七条 认定为星级信用市场的,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相应证明,并在自治区级新闻媒体上发布认定公告。未被认定为星级信用市场的,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星级信用市场的有效期为两年,自认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星级信用市场经营管理者可以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延续,由评审委员会核查后作出延续或者不予延续的决定。

  经审查,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星级信用市场认定标准》认定条件的准予延续,每次延续有效期为两年,并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延续公告。

  逾期未申请或者未通过星级信用市场延续申请的,该星级信用市场资格失效,并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失效公告。

  第十九条 星级信用市场因正在提升改造等特殊原因,无法如期延续确认的,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暂缓延续确认。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星级信用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市场信用建设和管理,与场内经营者共同营造自我约束、守法经营、文明诚信的市场发展环境,维护星级信用市场的信誉。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已认定的星级信用市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回访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警示、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回访检查可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上市商品质量、品牌经营情况;

  (二)经营者信用状况;

  (三)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市场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履行情况;

  (五)场内经营者档案建立、进场合同签订情况;

  (六)场内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

  (七)12315消费维权申(投)诉站作用的发挥情况;

  (八)基础设施、配套管理服务情况;

  (九)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星级信用市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降低或者撤销星级信用市场称号:

  (一)市场设施陈旧损坏,交易秩序混乱,卫生状况差,市场经营管理者管理不到位的;

  (二)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创建过程中,经考核检查,星级信用市场存在问题的;

  (三)被责令限期整改,但在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或者拒不改正的;

  (四)市场因违法经营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或者被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

  (五)市场发生安全事故的;

  (六)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用类别降低为B类或者C类的;

  (七)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市场秩序情况的。

  第二十四条 被降低星级信用市场称号的,自被降星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提高其星级信用市场称号;被撤销星级信用市场称号的,自被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加星级信用市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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