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资质要求。凡整合重组后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全面达到《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的标准和工艺流程,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和标准要求。
(三)健全企业内部管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提升管理水平。逐步改变为中间商提供代宰服务的经营方式,建立企业的生猪采购和产品销售渠道,完善生猪进场、停食静养、检验检疫、屠宰加工、冷链运输、质量追溯等管理制度。
四、政策保障
(一)给予资金支持。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用于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合重组,具体标准为:以2006年确定的各有关区(市)县的规划定点数为基数,对已建设并被整合减掉的定点屠宰厂(场),投资额[指直接用于建设屠宰厂(场)的土地、房屋、设备、设施等投资,下同]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每个给予以奖代补资金80万元;投资额在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每个给予以奖代补资金100万元;投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每个给予以奖代补资金150万元;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每个给予以奖代补资金200万元。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有关区(市)县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合重组实施方案及企业的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后,将以奖代补资金划拨给有关区(市)县政府,由区(市)县政府根据工作进度落实到企业。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的具体要求和管理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给予用地支持。整合重组后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建设用地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依法报征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所在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应统筹解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由所在区(市)县国土部门将供地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并报成都市生猪屠宰厂(场)整合重组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依法完善相关用地手续。
(三)给予融资担保支持。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合重组后新建屠宰厂(场)的融资贷款,由市商务局通过争取商务部支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政策,帮助企业解决。
(四)给予综合性奖励。为鼓励有关区(市)县按照全市总体定点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定点数量,提前完成工作目标,每整合减少1个定点屠宰厂(场),给予1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