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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豫检会[2010]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已满一千元不满一千五百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作为犯罪:

  (一) 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二) 因生活所迫而实施盗窃的;

  (三) 被胁迫参与盗窃的;

  (四) 自动投案并积极退赃的;

  (五) 其他不宜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五千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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