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申报早餐经营示范店的通知
相关餐饮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便民早餐体系建设,提高社区居民生活便利程度,贯彻落实商务部《全国餐饮业发展规划纲要》(商商贸发〔2008〕520号)和《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餐饮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95号)要求,市商务委印发了《北京市早餐经营示范店规范(试行)》(京商务运行字〔2010〕35号)(以下简称《规范》)。近期,市商务委将开展第一批早餐经营示范店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早餐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早餐经营规范化、规模化、连锁化发展,为居民提供安全卫生、方便快捷和价廉物美的早餐服务,引导早餐经营网点提高经营和服务水平。
二、评定范围
北京市行政区划内的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经营早餐的餐饮企业。
三、评定标准
早餐经营示范店须符合《规范》的要求。连锁早餐经营示范店还须符合《规范》中对于连锁店的要求。对于近两年内发生食物中毒和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不予参评。
四、评定流程
(一)企业申报
经营早餐的店铺按行政区划向所在区县商务委提出评定申请。连锁早餐经营示范店向总部注册地的属地商务委提出评定申请。
(二)区县商务委初审
区县商务委按照《规范》的相关条款要求,对提出申请的店铺和连锁企业进行逐一初审,形成初审报告,以书面形式报至市商务委。
(三)市商务委审定
市商务委组成北京市早餐经营示范店评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市商务委、市卫生局和部分区商务委、行业协会及专家等人员组成。评委会对区县商务委提交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并分组对区县商务委初审通过的早餐店铺逐一核查。
五、评定结果与管理
对符合《规范》要求的早餐经营示范店,由市商务委制作“北京市早餐经营示范店”牌匾,发放到早餐经营示范店。早餐经营示范店须将牌匾悬挂在店铺显著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