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评估办公室对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后,报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
第二十八条 复核委员会应充分听取评估专家代表的初评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社会组织的陈述,确认复核材料,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复核结果以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委员的意见为准。
第二十九条 复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于作出决定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
第三十条 评估办公室受理举报后,应进行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作出处理意见,报复核委员会裁定。裁定结果应及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
第三十一条 评估等级结果公示期间,社会组织要求退出评估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对无正当理由,执意要求退出的,经复核委员会裁定后,在媒体上发布撤销其评估等级公告,该社会组织3年内不得参加社会组织评估。
第六章 评估等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
第三十三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的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全省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由省民政厅统一制作。
第三十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获得奖励,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可以优先享受政府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等有关政策以及获得评优评先资格。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时,民政部门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
第三十五条 社会组织申请重新评估必须在上一次评估结果满2年以上。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不申请评估,或符合参评条件未参加评估的,定为无评估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