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核参评社会组织的参评资格。符合评估条件的列入评估范围,并向不符合评估条件的社会组织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
(四)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评估委员会;
(五)审核初评结论,进行终评,确定评估等级;
(六)公示评估结果(公示期为10天),并向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发送评估等级通知书;
(七)民政部门根据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和公示结果,发布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公告,授予评估等级,并向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民政局可评定3A(含3A)以下评估等级,并将评定的3A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报所在省辖市民政局备案。
省辖市民政局可评定4A(含4A)以下评估等级,并将评定的4A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报省民政厅备案。
省民政厅可评定5A(含5A)以下评估等级,并将评定的4A、5A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报民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评估期间,评估专家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评估工作中,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严格遵照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和评估程序,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不得随意简化评审流程。在评估等级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评估结果。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对所知悉的社会组织情况和评审情况保密,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披露。
第五章 回避与复核
第二十五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参评社会组织也有权向评估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一)与参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参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三)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的。
第二十六条 参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