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复核委员会由5名以上委员组成,受民政部门的委托,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工作以及对举报、退出评估的裁定。
第十六条 评估委员会可下设办公室或委托社会机构(以下统称为“评估办公室”),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评估的组织工作。办公室设在本级登记管理机关。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工作计划、评估程序和实施方案;
(二)负责社会组织评估专家的聘请和管理,组建评估专家组;
(三)受理社会组织的评估申请,并对其参评资格进行审核;
(四)组织评估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评估委员会;
(五)受理回避申请、复核申请和举报;
(六)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管理;
(七)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信息咨询服务和交流。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评估专家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初评工作。评估专家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社会组织等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丰富的社会组织管理专业知识;
(二)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三)敬业合作,认真履行职责,具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九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评估结果有失公正的,由本级民政部门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四章 评估方法和程序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评估采取自检自评、资格审查、专家评判、抽样检查、考察初评和审核终评的方法。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评估通知或公告;
(二)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自检自评,并在规定时间提交参评申请和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