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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第七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立案调查的;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 社会组织按照组织类型,实施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指标内容包括基础条件、组织建设、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指标内容包括基础条件、组织建设、业务活动、诚信建设和社会评价。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给予指导。

  第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根据民政部门的委托,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对初评结论进行审核;

  (二)进行终评,作出终评结论;

  (三)公示评估结果;

  (四)负责将评估结论和公示结果报送民政部门确认。

  第十二条 评估委员会由7至13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社会组织推荐,民政部门聘任,聘任期5年。

  第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三)精通业务,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第十四条 评估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对初评结论进行审核、终评,终评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每位委员1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不得弃权,终评结果以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为准。每位委员须在表决结果文件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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