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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民规〔2010〕3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的精神以及《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进一步规范指导全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功能,提高社会组织评估的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根据社会组织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我省实际情况,对《江苏省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试行)》(苏民规〔2009〕1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功能,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社会组织评估机构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根据统一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指导思想,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由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列支。

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江苏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六条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登记满一个年度;

  (二)没有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或上一次评估等级满2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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