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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管局许昌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对所属单位的考核。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收集、处理、评价的结果,作为开展下列工作的依据:

  (一)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和有关责任单位城市管理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的依据;

  (二)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监察部门实施城市管理效能监察的依据;

  (四)各级政府制定有关政策的依据;

  (五)行业管理部门、监管机构、财政部门对城市管理部件养护作业核定经费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市创建办监督、指导数字化城市管理运行、行业主管部门督查、有关责任单位和区(县)政府(管委会)数字化城市管理任务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市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公路、民政等部门,切实履行行业督导职能,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和区(县)政府(管委会)整改数字化城市管理中未落实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有关责任单位、区(县)政府(管委会)对数字化城市管理派遣的案件不认真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存在推诿、扯皮、拖延等现象或因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由市创建办、行业督导部门向监察部门提交责任追究建议,由监察部门对责任单位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每两个月对各责任单位、区(县)政府(管委会)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通过全市创建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九条 市级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要每周、每月向社会公布数字化城市管理案件处置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宣传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移交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威胁、恐吓、侮辱信息采集员,抢夺、盗窃、毁损信息采集器或采取暴力手段致使信息采集员的人身受到伤害、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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