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对责任单位不明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可作为无责任主体项目单独立项、归类,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协调解决。
第二十七条 对数字化城市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非常规问题,按先解决问题后分清责任和落实经费的原则处置:
(一)政策原因形成的问题或城区边界不明确的问题,由市创建办协调解决;
(二)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行应急处置,受派遣单位对责任主体有争议的,应先行实施,后分清责任主体,落实资金;
(三)产权、责任不明的一般问题,由辖区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解决,较大问题报市创建办协调解决;
(四)难以查处的违法行为引起的问题,由辖区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协调处理。
第五章 投入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和拓展等经费列入相应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相关专业单位要确保对数字化城市管理提供技术、人力、财力和政策支持。
第三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逐步加大对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投入,并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及时更新。
第六章 评价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制定《数字化城市管理绩效评价办法》。
第三十二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负责对有关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及信息平台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问题处置情况的分析、评价结果应当纳入责任考核范围,包括:
(一)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各职能部门(责任单位)的考核;
(二)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对乡镇、街道以及各职能部门(单位)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