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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管局许昌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对责任单位不明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可作为无责任主体项目单独立项、归类,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协调解决。

  第二十七条 对数字化城市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非常规问题,按先解决问题后分清责任和落实经费的原则处置:

  (一)政策原因形成的问题或城区边界不明确的问题,由市创建办协调解决;

  (二)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行应急处置,受派遣单位对责任主体有争议的,应先行实施,后分清责任主体,落实资金;

  (三)产权、责任不明的一般问题,由辖区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解决,较大问题报市创建办协调解决;

  (四)难以查处的违法行为引起的问题,由辖区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协调处理。

第五章 投入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和拓展等经费列入相应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相关专业单位要确保对数字化城市管理提供技术、人力、财力和政策支持。

  第三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逐步加大对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投入,并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及时更新。

第六章 评价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制定《数字化城市管理绩效评价办法》。

  第三十二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负责对有关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及信息平台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问题处置情况的分析、评价结果应当纳入责任考核范围,包括:

  (一)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各职能部门(责任单位)的考核;

  (二)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对乡镇、街道以及各职能部门(单位)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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