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察机关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专门监督机构,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程序,负责受理、转办、督办或调查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不作为、乱作为等有关效能和违纪问题的投诉;根据投诉处理结果和存在的问题,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专项效能监察,跟踪问效。
第四条 受理和调查处理部门对投诉、举报者应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投诉与受理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可以采取自己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进行实名投诉。
第七条 投诉书的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或单位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或单位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关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二日内进行登记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部门负责的投诉,决定受理;
(二)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其转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三)对投诉内容不清晰、无法确定被投诉人的,或者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决定不受理的,应将不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九条 负责投诉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三)其它可能影响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情形。
第三章 投诉调查与处理
第十条 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问题的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