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文[2010]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日
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采矿权(探矿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新乡市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采矿权(探矿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其他不公正行为的投诉及调查处理。
第三条 受理和处理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工作,坚持依法受理、归口办理、分工合作、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推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建立登记、转办、督办、汇总统计和分析通报等工作机制。
(二)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发改、财政、住建、国土、国资、水利、交通、卫生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一本部门主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工作的机构,制定所主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受理和调查处理工作程序,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受理和处理投诉工作情况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